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侵害知名白酒商标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一对侵权夫妻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5万元。这对被告夫妻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受到刑事处罚后,将继续为自己的民事侵权责任“买单”。

几年前,在苏州打工的葛某和妻子仲某“听说做假酒很赚钱”,于是就在一间小作坊内以各类低档白酒为原料,灌装入“古井贡”等酒瓶出售。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一次交易中,交易车辆被公安机关拦下。最终,假酒生产加工点被查获,扣押假冒“古井贡”注册商标的白酒共17箱,葛某夫妻也因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刑事处罚结束后,被侵权商标权人“古井贡”酒起诉至虎丘法院要求民事赔偿。“古井贡”酒方面认为,经过多年的市场经营,该白酒品牌已经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贬损了“古井贡”商标的美誉度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55万元。

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古井贡”尚属保护期内,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葛某与妻子仲某的侵权行为已受到刑事处罚,且之后并无侵权行为。

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受到的损失及被告的获利,刑事判决中也未单独认定“古井贡”酒的非法经营数额,故法院根据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质等综合确定了本案的损害赔偿金额,判令被告葛某夫妻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5万元。

承办法官介绍,刑事处罚与民事侵权赔偿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刑事处罚并不能免除相应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故判决被告葛某夫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本案中葛某夫妻用“以次充好”的方式“傍大牌”造假酒获取高额利润,严重扰乱了经济市场的安全管理秩序,因此不仅会受到刑事处罚,同时也免不了民事赔偿。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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